央广网北京9月30日消息(记者门庭婷)9月29日,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存量住房组合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更好地支持缴存职工购买存量商品住房,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面向存量住房开展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
存量住房组合贷款是指公积金中心与商业银行就发生交易的同一套存量住房(二手住房)分别向购房人发放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存量住房组合贷款”)。
在申请条件和资料方面,申请存量住房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同意以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作为共同抵押权人,将所购住房设定抵押,为贷款提供担保。申请资料分别按照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有关要求提供。
业务办理流程方面,存量住房所在行政区域设有交易资金监管平台的,应按照《郑州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郑房〔2024〕40号)要求监管交易资金,按照下列流程办理存量住房组合贷款业务:向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出具《(存量住房)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申请审批表》;买卖双方签订存量住房买卖合同和存量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监管部门出具首付款监管凭证;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分别审批、发放贷款,向监管账户转入贷款资金;买卖双方根据交易资金监管部门通知办理房屋交易手续;商业银行依据买方不动产权证书牵头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交易资金监管部门依据房屋抵押登记证明,向卖方结算交易资金(含带押过户时卖方的贷款本息)。
此外,存量住房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金额、利率、期限、贷款比例和还款方式分别按照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确定,其中还款期限应保持一致。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不一致时,按照约定一致的内容确定组合贷款有关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