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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非法集资 损失自担

时间:2017-09-06 09:51:26        来源:中国消费网

  为更好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发布了由银监会起草的《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了中央、地方、金融主管部门以及工商管理部门等处理非法集资的权责、分工,明确提出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损失。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不特定对象或者超过规定人数的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银监会方面表示,处置非法集资要“行刑衔接,分别施策”。源头治理是根本,刑事打击是后续手段。强化行政处理有利于源头治理。因此,《意见稿》对非法集资行政调查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处置非法集资的职能部门发现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筹集资金的行为,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非法集资行政调查,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1.设立互联网金融企业、资产管理类公司、投资咨询类公司、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筹集资金的;2.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或者以从事理财及其他资产管理类活动、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信用合作、资金互助等名义筹集资金的;3.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种植养殖、项目投资、售后返租等名义筹集资金的;4.无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虚构资金用途筹集资金的;5.以承诺给付货币、实物、股权等高额回报的形式筹集资金的;6.通过报刊、电视、电台、互联网、现场推介、户外广告、传单、电话、即时通信工具等方式传播筹集资金信息的;7.其他违法筹集资金的情形。

  非法集资一般涉及三类主体,即非法集资的发起人、协助人和参与人。对非法集资的参与者而言,其面临的难题是,“投资人”的损失如何挽回?

  从司法实践看,非法集资资金返还率较低。《意见稿》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非法集资参与人退还资金,就资金清退方案协商一致的,可以自行清退;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处置非法集资的职能部门组织清退。

  不过,关于非法集资参与人的责任,《意见稿》沿用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关于“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的现行规定,明确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教授黄震表示,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如果投资人明知项目涉嫌非法集资还去参与,就是图谋非法经济利益,不能简单地视为一个受害者,所以要求其对自己的资金损失承担责任。“投资人应当辨别一个项目是不是非法集资,这是需承担的注意义务。此外,对于哪些情形属于涉嫌非法集资,则需要有关监管部门进行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投资人自身也应学会抵制高利息陷阱的诱惑。”黄震提醒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