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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团游客享有权利也要履行守时等随附义务

时间:2017-09-25 08:45:11        来源:中国消费网

  



中国消费者报沈阳讯 (记者王文郁) 省心省力省钱,参团旅游的好处多,因此也倍受游客青睐。但个别游客不守时影响到全团游人的行程,也确实令人恼火。9月19日,在国庆旅游高峰到来前夕,沈阳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沈阳旅游质监所”)提醒广大旅游爱好者,报团参加旅游时,游客在享受自身权利的同时,也要注意履行义务,切勿在旅游途中影响到全团人的行程。


  日前,沈阳旅游质监所发布了一则在国内发生的此类典型案例。据介绍,有一对母女在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国内游时,总不按规定时间集合,导致全团游客在大巴上等候,尽管导游反复提醒全团游客要准时集合,但这对母女置若罔闻,仍然我行我素。至行程第三天,有位游客忍无可忍,与其他游客一起劝说这对母女,双方激烈争吵后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劝阻游客受伤被及时送医治疗,医疗费由其自己垫付。行程结束后,受伤游客将那对母女和旅行社一起告上法庭,要旅行社和这对母女共同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法院判决被告母女承担80%赔偿责任,原告游客自己承担20%的责任,旅行社不需要为游客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在由陌生人组成的一个临时旅游团队中,众人有不同的脾气秉性以及生活习惯,难免在沟通磨合上产生矛盾,这是随团游过程中比较常见的问题。


  沈阳旅游质监所结合上述典型案例表示,按照《旅游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在旅游服务过程中,游客的权利是得到旅行社提供的约定服务,享受旅游权利,其人身财产安全得到应有的保障。游客也有相应要履行的义务,除向旅行社支付旅游团款外,还要积极配合旅行社的安排,团队旅游更需要得到团队中所有游客的共同参与。为了顺利实现旅游合同目的,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游客必须要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这个义务是随附义务,具体到旅游合同中,就是为了达到游览等旅游服务的目的,团队活动必须建立在整齐划一的基础上,需要旅游团队中的每一位游客予以协助。比如,导游要求全团游客早上8点上车,全体游客就有义务按时上车,这对母女游客上车迟到时,不仅没有履行随附义务,更为重要的是损害了其他按时上车的游客权益。虽然浪费的时间和损失难以计算,但这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在争吵过程中将别人打伤,理应承担主要责任。组团社不需要为这起纠纷中游客的人身伤害承担责任,是因为游客之间的肢体冲突,既不是旅游服务和产品不安全造成的,也和旅行社是否履行告知义务无关。


  同时,沈阳旅游质监所也表示,在游客之间发生争吵时,如果导游在现场要及时劝阻,平息事态或向有关政府部门求助,化解矛盾。如果导游对于游客之间现场发生肢体冲突不闻不问,旅行社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