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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港口作业费9月15日后不再直接向旅客收取

时间:2017-08-29 10:54:54        来源:中国消费网

   中国消费者报北京讯(记者 冯松龄)记者8月28日从交通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交通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印发的《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9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办法》提出进一步减少政府定价收费项目,国内客运和旅游船舶港口作业费由国内客运企业向港口经营人支付,不再直接向旅客收取。

  《办法》主要有四方面内容:一是改革拖轮费计费方式。将拖轮费由按拖轮马力和使用时间计收,调整为按被拖船舶的大小和类型计收,统一规定拖轮费艘次单价。

  二是优化船舶引航收费结构。增设一档(8万净吨-12万净吨),并对12万净吨以上的大船引航费实行固定标准上限封顶。同时要求各引航机构积极推进“阳光引航”,进一步提升引航服务水平。

   三是进一步减少政府定价收费项目。将国内客运和旅游船舶港口作业费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范围,该费用由国内客运企业向港口经营人支付,不再直接向旅客收取。

   交通部新闻相关负责人对此解释称,《办法》修订前,国内客运和旅游船舶港口作业费属于政府定价,按客票的4%收取。考虑到国内水路运输客票已实行市场调节价,且国际客运和旅游船舶港口作业费已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范围,将国内部分调整为市场调节价的时机成熟,因此本次修订时将国内部分也纳入港口作业包干费范围,该费用由国内客运企业向港口经营人支付,不再直接向旅客收取。

  四是理货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目前,港口理货经营市场已经放开,因此明确理货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并要求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快引入竞争机制,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加强市场监管和行业自律。

  自2014年以来,交通部联合国家发改委出台了一系列港口价格改革政策措施,精简收费项目,将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从45项减到18项,同时降低收费标准,并建立实施了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经测算,每年可为进出口企业和航运企业减负10亿元。此次修订发布《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港口价格形成机制,预计每年可再为航运企业减负2亿元。

   据悉,交通运输部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进一步规范港口收费行为。一是认真落实《办法》,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监督收费政策实施,督促指导港口经营人、引航机构落实港口收费各项规定,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提供服务,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加强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督检查,主动公开处罚结果,切实规范收费行为;三是督促港口经营人加强自查,切实做好已出台政策的落实工作;四是充分发挥中国港口协会、理货协会等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强化收费监督举报平台,畅通社会监督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