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沈阳市民田先生在东北汽贸公司车展上定购了一台东风本田CRV。等了一个多月后,孙先生在该公司4S店提到了新车,但没拿到车辆合格证。对方解释,“合格证正在送往沈阳的路上”。没想到,到了今年1月,第二张临时牌照即将过期,田先生仍未拿到合格证,上车牌还是遥遥无期。向有关部门投诉后,对方才说了实话:“合格证还抵押在银行。”而据辽宁省消协统计,截至目前,还有94名在东北汽贸公司买车的消费者有着和田先生同样的遭遇。(据2月22日中国消费网报道)
事实上,近年来,因汽车合格证融资担保引发的纠纷已屡见不鲜。2016年3月,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汽车产品投诉统计报告显示,汽车投诉热点难点中,位列第一的就是车辆合格证被抵押已成行业潜规则。
车辆合格证抵押融资模式大体是:汽车经销商、厂家与银行签订三方融资协议,约定经销商从银行贷款,向生产厂家采购汽车,厂家收到贷款资金后,向经销商交付汽车,并将合格证移送至银行保管;经销商出售汽车后向银行归还贷款,再赎回合格证。
这一运作模式,对三方来说,可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和节约成本:对于经销商来说,有助于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对于车企来说,可以提高销量,缩短资金回笼时间;对于银行来说,有助于降低对贷款抵押物的保管和监控成本,提高贷款收益。
然而,或许也是出于成本的考虑,如此“天作之合”,往往忽略了对经销商售车款进行有效监控。一旦经销商将消费者的购车款挪作他用,未及时解押,将导致购车人拿不到合格证。而这种可能,已经且正在越来越多地变成现实。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三方”合作本身并不产生利润,其利润全部来自于消费者的购车款,这是一个基本的常识。基于此,在这一融资模式中,如果未能保障消费者的购车款用于解押合格证,那么所谓的三方合作就失去了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而从法理上来说,银行的本意是利用合格证对于汽车的特殊作用来限制相关汽车的使用,借此控制贷款风险,而合格证放在银行,形式上类似质押,可是合格证不具有交换价值和商品流通性,也不是财产权利凭证,不符合质押的法律特征。因此,与银行通过三方协议占有合格证相比,三方协议只能用来约束银行、厂家和经销商,对“善意购买”汽车的消费者没有效力。
理虽如此,在汽车行业,不可否认,利益链“铁三角”已然形成。由于“铁三角”在经济上具有优势地位,尽管时有消费者因拿不到车辆合格证而引发群体投诉,尽管有消费者组织竭力维权、大力呼吁,目前看来,通过私力救济和社会组织救济途径来“讨要合格证”,仍有一定的难度,且维权效果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而鉴于有关行政部门对这一融资模式的合法性尚存争议,行政救济的有效性也难以确定。
笔者梳理近两年来媒体的相关报道发现,遭遇此类潜规则的消费者通过起诉向银行索要合格证,维权成功率几乎是百分之百。
如,2015年初,77名从郑州市某汽车经销商处购买了汽车却拿不到合格证的消费者将银行告上了惠济区人民法院。法院当年6月依法作出判决,判令银行将其持有的车辆合格证交付原告。
又如,2015年4月,南京消费者王先生在江苏淳通公司处购买一辆汽车,后迟迟未拿到合格证。王先生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令招商银行直接返还合格证,招商银行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6月,二审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再如,2015年8月中旬开始,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陆续受理了58起此类诉讼。经过庭前调解,大部分消费者拿到汽车合格证并撤诉。后来,银行方觉得需要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以便向“上级”交代,不肯再主动交出合格证。最终,法院对剩下的8起案件做出判决——无条件向消费者交付合格证。
此类成功案例,不胜枚举。
当前,为遏制汽车合格证抵押销售乱象,中消协及各地消协组织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鉴于诉讼维权成功率高的现状,建议有权限的消协组织尝试在这一领域提起公益诉讼。如此,既可以直接帮助遭遇潜规则的消费者拿到合格证,还可以倒逼汽车销售“铁三角”完善融资模式,营造和谐放心汽车消费环境,切实维护更多汽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