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报道(朱静怡 记者薛庆元)3月30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宣布,日前提交给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江苏消保条例》)获得全票通过,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意味着江苏省消费者又添一柄“维权利剑”,也意味着“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将正式更名为“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亮点一:
预付式消费15天内可反悔
记名卡限额不超过5000元
近年来,美容美发、健身等行业蓬勃发展,“健康经济”在受到众多消费者青睐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如充值美容美发卡遇到商家跑路等问题。江苏省工商局统计数据显示,群体投诉中超过五成涉及预付式消费。“这是《江苏消保条例》的一大亮点。”江苏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此次出台的《江苏消保条例》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因经营者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已经消费的,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
除了为预付式消费设置了15天的“反悔期”,《江苏消保条例》还规定了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且预付卡不得设定有效期。《江苏消保条例》规定:“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各项责任与权利,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这主要是为了防止经营者以霸王条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江苏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条款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了借卡集资等行为,一旦出现问题,也能为消费者减少损失,保障其合法权益。
另外,《江苏消保条例》还对预付卡资金安全做出了相关规定,明确经营者应当对其发放的预付卡向消费者提供担保,并鼓励经营者在商业银行开立预付卡资金存管账户,在经营场所定期公示预付卡资金总量和使用情况,以保障消费者资金安全。
亮点二:
收集买卖滥用个人信息
或将面临十倍罚款
在高速发达的信息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是消费维权中的热点问题之一。由于经营者非法采集、扩大使用甚至随意买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轻则消费者被推销广告频繁打扰,重则可能威胁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为了维护个人信息,《江苏消保条例》加大了对泄露、滥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的惩处力度。
“《江苏消保条例》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据江苏省工商局介绍,根据《江苏消保条例》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和管理制度,并制订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造成损失或者损失扩大。
对于非法收集、买卖、滥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江苏消保条例》中明确了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责令经营者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对于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亮点三:
非现场购物可“七天无理由退货”
需设立保证金及先行赔付制度
非现场购物也是消费纠纷较多的一大难点。据江苏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非现场购物并不局限于大家传统认知中的淘宝等网络电商,更涵盖了电视、广播、电话、邮购等多种方式。“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空间的隔离性,网络等非现场购物一直是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领域中问题较多的。”在本次出台的《江苏消保条例》中,明确了非现场购物消费者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对于根据商品性质不适用七日无理由的商品,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进行“一对一”确认。
“以往经营者仅仅用网站公告的形式确认的方式‘不灵了’,《江苏消保条例》实施后,经营者需要在销售过程中设定必要程序,与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消费者进行确认。”江苏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另外,《江苏消保条例》还明确规定了非现场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的义务,要求采用网络、电视、广播、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不仅应当履行义务信息核验、实情告知、承担责任等义务,更需要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建立先行赔付制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除了上述三大亮点之外,《江苏消保条例》还列举了供水、供气等公共服务,电信服务,房屋租售、出境出国等中介服务,营利性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金融服务等十大热点服务行业的典型消费侵权行为;对消费领域常见的7种“确定”欺诈行为和6种“推定”欺诈行为进行了列举;对消费纠纷中鉴定难的问题做出回应,明确规定鉴定机构不得拒绝消费者的鉴定委托,费用则可通过协商或一方支付、一方等额担保的形式进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