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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商局公布7起成功调解的典型投诉

时间:2017-04-11 08:41:09        来源:中国消费网

  

  中国消费者报海口讯(何海丹 记者黄劼)在2017年海南3·15晚会上,海南省工商局公布了7起成功调解的典型投诉,从这些案例的具体点评中,可以找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和依据。

  1、微信集赞不兑现礼品

  【案情】2016年12月02日,消费者戴先生参加了三亚市某美容店的集赞活动,商家在微信宣传称只要集满38个赞就可以到店领取980元的电饭锅。戴先生在集赞完成后,12月3日到店领取时被要求需要支付80元才能领取,戴先生消费者认为商家的行为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于拨打了12315电话投诉。经三亚工商局光明工商所工作人员现场调解,商家同意按承诺兑现“集赞送电饭锅”活动。

  【点评】“集赞送礼”活动,是商家新的营销方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商家承诺微信集满赞就送礼品的行为属于民事上的“要约行为”,微信用户认可并完成商家指定行为的要求,就表示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此案中,商家在微信宣传页面明确表示集赞满38个即可免费领取电饭锅,并未提及任何附加条件。但实际领取时又加以限制,其行为违反了《消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消费者已按要求集满了“赞”,商家就应履行承诺,兑现礼品,否则就涉嫌虚假宣传或者违约。

  2、电视屏裂责任各执一词

  【案情】2016年10月10日,消费者朱先生投诉他6月底在海口新华南信兴电器购买了一台价值2699元的电视机,7月底该电视机内屏出现裂缝但外屏完好,要求商家履行三包遭拒 。经海口工商局西届工商所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商家同意为消费者更换同一型号的电视机,消费者满意。

  【点评】电视机出现裂纹究竟是由于消费者使用不当遭外力撞击所致,还是显示屏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和经营者在归责问题上各执一词,难以达成一致。《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可见,屏裂归责问题已由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由经营者来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屏裂问题是消费者使用过程中造成的,和产品质量没有关系,否则就应该承担责任。

  3、签约容易装修难

  【案情】曹先生投诉称2015年10月1日与海口某装修公司签订房屋装修合同,约定精装自家住房,全款65500元,12月1日完工。双方签约后,装修公司因各种原因消极怠工,至使2016年3月15日还未完全装好,现要求尽快完工并赔偿遭拒 。经海口市国兴工商所工作人员调解,商家承诺3月底完工并以免浴盘安装费作为补偿,消费者表示满意。

  【点评】此案中,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是合法有效,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家装公司在合同履行中违反约定,未如期装修完工交房,构成违约。根据《消法》第4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第16条第二款“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工商人员的现场调解,商家按约继续履行并给予适当补偿。

  4、手机买来8天出故障

  【案情】2016年8月29日,海南省东方市消费者杜先生投诉称,他8月22日花费1290元购买的手机,29日出现通话单向无声的故障,要求商家退货遭拒绝。经东方市东海工商所工作人员调解,商家同意给消费者更换一部同款式同型号的手机。

  【点评】消费者杜先生刚购买了8天的手机出现了单向无声的故障,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二条“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5、4S店拒绝退还订金

  【案情】消费者糜先生投诉称,他于2016年10月3日在三亚市吉阳区迎宾路某4S店订购一台小轿车,交纳了订金2000元。后因经济发生困难,决定不购买该车,要求退还订金遭拒绝。经三亚田独工商所工作人员现场调解,商家同意退还糜先生2000元订金,消费者表示满意。

  【点评】订金作为一种履约的保证,是预付款的一种,不具有“定金”的性质。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先行给付之前,经营者与消费者应在合同中明确所交款项是定金还是预付款,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应视为预付款。本案中,4S店与消费者对2000元是定金还是预付款没有明确约定,商家就不能以消费者违约为由将其所交“定金”不给予返还。经过三亚工商局田独工商所工作人员的现场调解,商家全额返还消费者订金2000元。

  6、停车场停车被砸盗财物

  【案情】2016年2月消费者李先生投诉称,他入住海口某酒店,车停在酒店免费停车场内被人砸烂车窗盗走价值8000元的手提电脑,现要求商家赔偿遭拒绝。经过海港工商所调解,商家同意赔偿1000元车窗修理费并免当天房费。

  【点评】某酒店为自身经营利益及服务顾客的需要,按照交易习惯向消费者提供的使用停车场服务是消费服务的延伸,根据《消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和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规定,若酒店未妥善履行对李先生所驾驶车辆的保护看管义务,应按过错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7、健身卡所付款项不退还

  【案情】2016年6月7日,张女士投诉称,她于2015年7月花费2000元在海口市琼山区某健身房购买了一张时限为2年的健身卡,现因个人原因无法接受健身服务欲退款,遭商家以“甲方(消费者)付款后,因自身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所付款项概不退还”为由拒绝退款。经海口琼山东门工商所现场调解,商家同意退回5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点评】此案中,经营者在合同中单方规定“甲方(消费者)付款后,因自身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所付款项概不退还”属于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并有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根据《消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根据《合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10条第1款:“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的规定,本案中商家如因消费者违约造成损失,应扣除因消费者违约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后将多收的预付款退还,如商家拒绝纠正其违法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对该商家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