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讯 为完善举报奖励制度,进一步调动群众举报积极性,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会同财政部印发新修订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是扩大适用范围。《办法》整合了原国务院食安办颁布的《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将适用范围从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扩展到药品、餐饮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四品一械”全领域,实现全覆盖。
二是设立内部人员举报奖励机制。《办法》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凡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在奖励标准上追加奖励金额。同时,明确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三是提高举报奖励标准。《办法》将各等次举报奖励的最低额提升到原来的两倍,将单次举报奖励限额从原先的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四是明确重大案件奖励的情形和标准。《办法》规定,对于举报涉及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等4类有重大社会影响且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举报,奖励金额不少于30万元,鼓励群众举报重大违法行为。
五是进一步完善匿名举报奖励机制。《办法》总结提炼了地方匿名举报奖励经验,规定了匿名举报奖励的领取方式和程序,即匿名举报人可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举报查证属实的,可凭借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申领举报奖励。
六是建立纠错机制。《办法》明确,举报人对奖励等级、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向实施举报奖励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核请求。通过该内部纠错机制,及时纠偏,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文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