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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布5起汽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时间:2017-07-04 08:41:45        来源:中国消费网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徐章杰 记者郑铁峰)为配合汽车消费领域专项执法行动,近日,浙江省工商局公布了5起汽车销售、汽车维修及汽车配件销售企业在经营中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例,震慑不良商家,提醒消费者提高维权意识。

  案例一:维修厂配件以次充好

  2016年8月,象山县张先生驾车遭遇追尾,对方保险公司全额承担4000余元修理费,并将车安排到象山某汽车修理厂维修。不出一周,车修好了,张先生发现新换的后保险杠缝隙有些大。张先生向保险公司索取车损维修清单进行核对,并两次前往汽修厂核实,对方不置可否的态度令他更加生疑,于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象山县市场监管局组织执法人员前往汽修厂调查。执法人员在库房电脑中提取了张先生车辆配件的进货、领用及维修等记录。进货清单显示后尾灯产地为广州,而后保险杠产地为江苏,且进货编码与维修领用单上的记录并不对应,价格问题较大。维修商后来承认,使用了“正厂”生产的配件。

  据业内人士介绍,原厂配件是由整车厂家授权委托第三方零配件供应商生产,经整车厂家认证后供货给4S店的,质量好,价格偏高。“正厂”配件同样由正规第三方零配件供应商生产,因缺少整车厂家认证直接流向市场,价格较低,但质量相对于非授权厂商所生产的“副厂”配件要好。

  案例二:经销商指定保险公司

  2016年4月25日,黄岩市场监管部门接到部分奥迪车主的投诉,反映在台州和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一汽大众奥迪品牌汽车时,被要求车险首保必须在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

  执法人员查明,当事人系台州地区一汽·大众奥迪品牌汽车授权经销商,其在销售奥迪汽车时将车主的汽车保险业务推荐(介绍)到6家保险公司投保,按所推荐(介绍)保险业务的一定比例向保险公司业务员收取费用,并假借“保险手续费”“服务费”等名义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而当事人实际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亦无相应服务发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案例三:维修店维修质量不过关

  2016年3月9日,王先生在余姚一家汽车维修店做汽车常规保养,更换了离合器泵。随后,他在开车时总是感觉离合器有异常,开车回到汽车维修店检测。该店技术员告诉他,他所感觉的那种异常属于正常现象。王先生放心了,继续正常使用车辆。

  但是,让王先生担心的事还是发生了。一天,他驾驶车辆外出,途中汽车突然发生抛锚,仔细一看,原来是离合器脱落了。王先生只得就近找了一家店进行维修。技工告诉他脱落的原因在于维修人员安装离合器泵时少了一颗螺丝。

  案例四;修理厂谎报用工材料

  2016年4月,消费者陈先生在平阳县某汽车修理厂维修奥迪汽车,汽车修理厂依据保险公司出具的机动车辆保险定损报告对汽车进行维修。2016年5月份车主结算时,汽车修理厂任意出具结算单据,谎报用工用料,出具的结算单修理内容与车辆定损报告内容明显不符,部分维修项目并未提前告知消费者,企图瞒天过海。陈先生与修理厂协调未果后,向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经调解,陈先生获得该汽车修理厂一次性赔偿1000元。同时,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水头分局启动“诉转案”机制,对汽车修理厂予以立案查处,认定当事人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万元。

  案例五:保时捷全额退车

  2016年4月30日,消费者赵女士在保时捷4S店购得一辆售价119.2586万元的911新款保时捷汽车。今年2月,因该型号车辆存在燃油自燃隐患,全国实行车辆零部件召回。4月,赵女士接到通知将车开到4S店进行检测,在更换螺丝的过程中,发现密封圈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漏油。由于该车为全装进口车辆,所有零部件都需从国外进口,赵女士将车留在4S店进行维修。此后20多天,4S店均称配件未到货,仍需等待。5月19日,赵女士在车间发现车的发动机被拆下,其他零部件七零八落。赵女士认为4S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拆卸发动机,导致车辆贬值,并认为该车出现漏油现象,存在自燃前兆,要求4S店出具车辆不会自燃的证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赵女士向龙湾消保委投诉。4S店解释称,根据保时捷2017年4月对911型号车辆的召回通知,为预防极端情况下的燃油泄漏导致车辆自燃,需要更换燃油收集管固定螺钉,由于该螺钉位置接近发动机,因而必须先行拆卸发动机。4S店对未事先告知的疏忽向赵女士表示歉意,但赵女士必须有国家官方发文才愿意继续使用该车的主张,4S店表示难以协调。

  经龙湾消保委调解,4S店同意以119.2586万元购回消费者的911新款保时捷汽车,并承担一半的购置税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