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济南讯(张淑娟 记者 尹训银)近日,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王先生投诉称,他于2015年初在芝罘区某4S店购买了一台某品牌越野车,购车款约27万元,结果该车同年4月份出现了发动机漏油,后维修了多次,仍无法消除隐患,最后4S店给更换了发动机,之后又发生了发动机异响、嗓音大,后悬挂也出现了漏油,维修完之后,方向盘也发生了异响,消费者遂投诉到市场监管局,要求退车。
接到王先生的投诉后,芝罘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介入调查。通过查看消费者的车辆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核查购车发票、维修记录、发动机更换记录,执法人员发现消费者投诉的发动机维修记录属实,并且新更换的发动机维修记录也已记录3次。该4S店负责人对消费者投诉的问题没有异议,该车确实出现了发动机漏油问题,并且更换后还是没有彻底解决发动机异响、嗓音大等问题,现在确实又维修了3次。4S店一直在和厂家技术人员沟通,并想说服消费者继续维修,但王先生已经不再愿意维修了。为此,双方没有沟通好解决方案。
了解双方纠纷原因后,芝罘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组织双方人员进行了多次调解,给双方宣讲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有关规定,即“第十八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以及“第二十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此案中,因为消费者的汽车发动机更换后又维修了三次,符合法规规定的退车条件,所以执法人员支持消费者的诉求。最后双方达成协商一致,4S店扣除该车使用期的部分折旧款退车,消费者按照“三包”规定承担折旧部分车款。截至发稿,消费者的退车款已经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