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李洪涛) 5月16日,吉林省长春市市民董先生、李先生向《中国消费者报》吉林记者站反映,4月28日,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社会发布了长春市地铁票价听证会公告,将于5月25日上午在长春市国盛大酒店福祉厅召开长春市地铁票价听证会。针对公告内容,两位市民提出自己的观点,他们认为,长春市发改委没有邀请长春市消费者协会参加,有悖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目前,长春地铁票价听证会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接到情况反映后,对此事进行了深入调查。
公告名单没有消协
董先生是长春市消费者协会优秀义务监督员,他告诉记者,长春市发改委发布的公告中,有消费者代表(10名)、经营者代表(1名)、利益相关方代表(2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代表(4名)、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代表(8名)。
董先生认为,参加听证会的10名消费者代表,应该由长春市消协面向社会组织海选,这样才能公平公正。因为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另外,公告中发布的长春市民生办、长春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并不是社会组织。“这样的听证会怎么能取信于民?”董先生质疑道。
5月17日,记者采访了长春市发改委经营性收费管理处处长刘晓飞。针对公告中没有邀请消费者组织参加之事,记者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刘晓飞表示,首先,《消法》第三十条写的是由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应听取消协等组织的意见;其次,公告中已经有了10名消费者代表,就不用消协参加了;最后,地铁票价不存在强制性,市民出行有多种选择,没有强制乘坐地铁,还可以选择坐公交车和出租车。此外,刘晓飞强调,此次地铁票价听证会公告名单,依据的是《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不可能进行更改。
当日傍晚,在长春市南湖公园,记者就长春地铁票价听证会是否应当邀请消费者组织参加一事,现场听取了部分市民的意见。市民刘先生认为,消费者协会是消费者的“娘家”,参加听证会能够真正反映消费者的心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民谢女士说:“我认为应该邀请消协参加,因为消协代表消费者维护权益更专业、更权威。”市民郑先生是一名法律工作者,他说:“地铁票价关系重大,不该让消协靠边站。另外,参加听证会的消费者应该由消协面向社会选择确定,这样才能公平公正。”
消协有表达观点的义务
地铁票价听证会没有邀请消费者组织参加,此事引起长春市消协的高度关注。长春市消协秘书长钟萍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涉及消费者切身利益的地铁票价听证会,应当听取消费者组织的意见。举行地铁票价听证会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公告中的长春市民生办、长春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工会,不是社会组织,选择他们代表社会组织参加听证会,违反了《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钟萍表示,听证具有公开、公正、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等特点,按照《消法》的精神和原则,消费者组织负有“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职责。参与听证更是消费者组织引导消费者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理性消费的法定职能。此外,消费者组织除了参与关系消费者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听证会外,还可发表独立意见。
针对刘晓飞有关“有消费者参与,消费者协会就不用参与”的说法,钟萍表示,价格听证会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的价格时,邀请消费者、经营者和社会有关方面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进行论证的制度,与个体的消费者相比,消费者协会做为社会组织,它的参与更具代表性,能够减轻信息不对称,实现消费者与企业、厂商的平等对抗,能够有效地克服消费者个体有限理性及行为模式所带来的缺陷。消协组织是否参加听证会,其意义不只在于本次听证会,而在于对消费者意见、消费者组织表达意见的重视。
目前,长春市发改委公布的地铁票价收费方案为,采用里程分段计价的方式起步价2元,最高6元。钟萍认为,此票价标准过高,应该采用通票制,票价2元为宜。
专家观点:
不听取消费者组织意见涉嫌违法
5月17日,长春市消协公益律师团团长、常春律师事务所律师钟鑫表示,长春市发改委组织的地铁票价听证会在程序上涉嫌违法。《消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法定职责包含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长春市发改委经营性收费管理处处长刘晓飞认为听证会有消费者参加就可以了,这是错误的观点。因为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个体消费者的意见不能代表消费者协会的意见。根据《消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条的规定,消费者协会对于与消费有关的强制性标准具有法定参与权。因此,制定公共类的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必须听取消费者协会的意见。长春市发改委没有听取消费者协会的意见制定公共类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涉嫌违法。
《中国消费者报》将继续对此事予以关注。(李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