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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三大焦点引热议

时间:2017-08-14 09:20:21        来源:中国消费网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 任震宇)为根治快递行业的顽疾,国务院法制办近日发布《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多处回应了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被誉为“首个最高规格的快递行业专题性法律文件”。如何打通快递行业“最后几百米”的障碍?如何兼顾落实实名制和保护个人隐私?未保价包裹丢失到底应如何赔偿?针对三大焦点问题,有关法律专家结合意见稿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分析和梳理。

  焦点一

  如何打通“最后几百米”障碍

  对快递员而言,最无奈的恐怕是小区物业以“保证小区管理秩序和安全”为由,禁止快递员进入;而对业主来讲,满心欢喜等到快递,却要自己下楼到小区门口取快递。这“最后的几百米”成为阻碍提升快递体验的障碍。

  而意见稿中就如何打通这“最后几百米”的障碍作出了相关规定。其第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合同、设置快件收寄投递专门场所等方式,为开展快递服务提供必要的便利。鼓励多个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共享智能末端服务设施,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快递末端服务。

  但对小区物业而言,对于快递进小区后的管理问题依然有顾虑。记者居住的小区虽然不限制快递员进入,但小区保安依然表示担心:“虽然号称全封闭管理,但实际上,快递、外卖都可以进来。我们不放进来业主觉得不方便,但放进来了,快递开着电动三轮在小区道路上跑,出了问题就是我们的责任。”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芦云表示,目前快递业门槛低,的确存在安全隐患,应该对从业者加强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可参考房地产经纪人的积分制度,配套出台类似的制度约束快递从业者。即每个从业者都有一定积分,如果违反了相关规定,就扣除积分。积分降低到一定程度就将面临惩罚,甚至被吊销从业资质。”

  此外,意见稿里提到的共享智能末端服务设施也是一个好办法,但这一政策落地相当有难度,要考虑社区规划、业主委员会、场地限制等方方面面的因素。对新型小区比较容易执行,而老小区执行还需要一个摸索过程。“专门场所”的呈现方式很多元,既可以是智能快递柜、社区代收点,也可以是物业管理处、便利店、末端商业设施等,但都需要用共享的思路来解决。

  焦点二

  如何兼顾实名制与保护隐私

  意见稿最醒目的规定之一是正式将“快递实名制”入法。其中明确规定,寄件人交寄快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事项: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收件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同时,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其中还规定,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快件外,快递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递运单上记录除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外的用户身份信息。也就是说,如果寄件人不提供身份信息,快递员就可以拒绝揽件。

  意见稿对个人信息保护也作出了更严格的规定,要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而非手工登记开展实名收寄,并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定期销毁快递运单,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教授认为,实名制意味着要有真名实姓、有真实的身份证号码、有真实的常住地址。同时,法律规定要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包括《民法总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都有保护隐私权的规定。保护个人隐私与实名制应当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也就是说,实名制需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也不能打折扣。未经消费者同意,谁都不能擅自泄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芦云认为,意见稿有一大亮点,即为保护个人隐私规定了罚则,对泄露用户信息的,情节严重的,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罚则才能让关法规落实到位,但是如何保证快递运单彻底被销毁,以及运单在销毁前如何保存,都需要实施细则”。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律师认为,落实实名制不仅要保护消费者的公平交易和知情权,还要注意几个问题,包括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垄断以及运单数据权属的问题等。“最好也要在法规中进行明确,不能简单的将这些电子数据视为属于企业的财产”。

  焦点二

  未保价包裹丢失如何赔偿

  针对快递服务中快件可能发生的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现象,意见稿规定,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还明确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此前,部分快递公司执行的赔付规定仅为快递费用的几倍,其理由是依据《邮政法》“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的规定。芦云表示,这是经营者对相关法律的故意曲解。“快递属于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邮政法》对此的规定是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此前交通部颁布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以及司法实践,也都是按照民事法律进行赔偿,所以意见稿中的规定对现行法律法规的重申。”

  中国政法大学刘莘教授认为,意见稿中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开发相应的保险,解决赔偿问题。建议将“鼓励”改为“应该”,使其成为强制性规定,通过制度的方式将其固定下来,解决消费者索赔难的问题。另外,对于快递企业普遍不愿意让消费者先验货后签收的,由此导致快递物品损毁后消费者维权难的问题,可以规定在快递单上写明“签收未验货”和“签收已验货”的选项,供消费者选择。如果是“签收未验货”,则在司法诉讼中,快递公司不能以“消费者已经签收,证明物品完好”推卸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