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权益 > 法治聚焦 > 正文

新买的特价电视有3次维修记录 法院判“1+3”赔偿

时间:2017-08-14 09:21:01        来源:中国消费网

  中国消费者报武汉讯(记者 吴采平)新买的电视机,竟是维修过3次的旧货,消费者将商家告上法庭。近日,记者从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商家向消费者顾女士退还购物款8310元,并支付3倍赔偿金2.4万余元。

  2016年10月29日,消费者顾女士在一家大型零售店,花8000元买了一台电视机,再交310元购买了两年延保,共花费8310元。此后,顾女士发现开机画面显示的主板型号与保修卡上注明的型号不一致。经电话询问厂家,得知该机是更换过主板的产品。经查,该机分别于2015年5月19日、2016年3月14日、6月15日维修过3次。

  顾女士与该店交涉未果,于今年3月将商家告上法庭索赔。开庭时,该店代理人辩称,顾女士花8000元买的是样机,原价1.7万元。该机在展示期间厂家派人来店调试过,但店里并不知道换过主板。销售人员已告知是处理机,并不存在欺诈。请求法院驳回消费者顾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销售者未尽告知义务,销售进行过维修、存在质量瑕疵的商品,应当退还购买商品的费用,并按照《消法》的规定,向消费者支付价款3倍的赔偿金。该店虽提出已告知顾女士电视机是经过维修的,发票上注有临时优惠,但不能证明已经告知消费者该机换过主板,也不能证明已向消费者提供维修记录,因此,对该店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