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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猫官方旗舰店虚假宣传 一家电企业被罚13万元

时间:2017-08-14 09:20:33        来源:中国消费网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 耿记安)因为、虚假宣传“名牌压结机能效降低30%、锁冷优化30%、制冷优化5%、模式优化60%、密封优化5%”,一家电企业被工商部门处罚一案近日尘埃落定,该企业不服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再诉至法院历经一审和二审,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工商部门开出13万元罚单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

  虚假宣传被罚起诉工商

  记者从河南省新乡市工商局牧野分局获悉,2016年1月12日,该分局接到12315转来案件,有消费者称在天猫的一家电企业官方旗舰店购买一台冰箱,其网页上宣传有“一年电费仅100,名牌压缩机能效降低30%、锁冷优化30%、制冷优化5%、模式优化60%、密封优化5%”等内容,但实际使用效果并不好。消费者认为该公司宣传的数据没有出处,请求该局依法从严查处。

  牧野工商分局立案调查发现,该公司宣传“一年电费仅100”的内容,从该公司提供的产品试验报告可以证明其数据的真实性,但“名牌压缩机能效降低30%、锁冷优化30%、制冷优化5%、模式优化60%、密封优化5%”的内容属于虚假宣传。该局认定该公司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所规定的违法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牧野工商分局于2016年4月15日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对其作出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该公司不服,于2016年4月28日向新乡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新乡市工商局于2016 年6月6日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维持。

  2016年9月20日,该公司将牧野工商分局和新乡市工商局告到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牧野工商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新乡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

  判决

  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庭上,该公司诉称,其电商宣传语中“名牌压缩机能效降低30%,锁冷优化30%,制冷优化5%,模式优化60%,密封优化5%”,从技术上可以做出合理的解释,并非凭空捏造。牧野工商分局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罚,适用法律不当。

  这家公司还称,即便虚假宣传,也应当按照《广告法》认定,相应的处罚应当按“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而本案广告费一年3万元,此广告语实际发布期限共一个月,广告费为2500元。该公司认为以处罚7500元为宜。另外,公司所售冰箱在网站上、产品说明书中各种技术参数都很明确,广告宣传语不会影响购买者的选择。

  牧野工商分局辩称,该公司电商宣传用语内容严重失实,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其行为目的是通过做引人误解的虚假表述,夸大、美化自已的产品的部分性能作用,进而抬高自已产品在同类产品中的地位和身价,从而得到更为优越的竞争优势,所以,其行为性质属于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该局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并无不当。

  新乡市工商局辩称,该局受理该公司针对下属分局行政复议后,按照程序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牧野工商分局对于本案的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据相关规定决定对牧野工商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维持。

  2016年11月28日,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上诉至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二审法院撒销原审判决,撤销新乡市局牧野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为该公司在电商网站上的产品宣传语是否违法以及工商部门对该宣传行为进行处罚,应适用《广告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

  经该院审查,该公司对其天指旗舰店上销售的涉案冰箱宣传有数据的来源,并未提交相应技术标准支持,宣传内容缺乏合理解释。 该公司以捏造、虚构事实的误导性方式,对其商品情况作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宣传,已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本案中,该公司在天猫上交纳了技术服务费, 对其商品进行网络销售,涉案商品宣传内容不具备“广告”属性,而是采用夸大、 虚构的方式直接介绍产品性能,该虚假宣传行为实质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牧野工商分局经调查, 依据该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对该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作出案涉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同时,该院还认为本案中新乡市工商局经法定复议程序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并无不当。该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消费者可以要求“退一赔三”

  8月3日,河南省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李汉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家电公司的行为目的是通过做引人误解的虚假表述,夸大、美化自已的产品的部分性能作用,从而对消费者购买其产品形成误导,是一种典型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河南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葛瑞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利用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与虚假广告含义相近,因此内容涉嫌虚假的广告既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又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家通过利用引人误解的广告宣传销售商品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虚假宣传行为,也构成欺诈。对此种行为,商家应当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的规定,对消费者“退一赔三”。

  葛瑞还指出,如果消费者是在2015年12月12日至2016 年1月中旬期间因看到该广告而选择购买本案中涉及的产品,可以根据上述条款要求商家“退一赔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