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深圳讯(记者 黄劼)9月20日下午,全国第一宗消费公益赔偿诉讼案(详见《中国消费者报》3月17日1版《广东消委会提起全国首例索赔性消费公益诉讼》一文)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就赔案问题进行激烈的交锋,法官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3月8日,广东省消委会就李某文、陈某财、周某光、周某星等20名被告,违法生产、销售病猪、死猪,并对售卖的猪肉喷洒有毒有害液体进行保鲜等性质恶劣、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代表消费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赔偿金1006.2万元,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律师费及诉讼费用。该案打响了广东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第一枪,以惩罚损害赔偿作为诉讼请求则开创先河,属全国第一宗“消费公益赔偿之诉”。
9月20日下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单位,也坐在原告的位置上。
广东省消委会认为,此起公益诉讼的目的是让违法经营食品的经营者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由于被告实施侵权行为时间长,受害者众多,手段十分恶劣,严重危及广大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极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且该损害无法恢复。如果机械地理解法律,仅提出在媒体公开道歉的诉求,不足以弥补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的损失,不足以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鉴此,为给食品安全领域类似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侵权行为以警戒,净化食品消费环境,广东省消委会决定在本次公益诉讼中进行赔偿性公益诉讼探索,提出了被告方要有巨额的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