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 张恒)近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接到大连消费者郭先生的投诉,称其购买的夏普LED大彩电,“三包”期内3次因为黑屏故障无法开机,厂家却只修不换。
2015年2月,郭先生在大连一家电卖场花1.8万余元购买了一台70英寸夏普LED彩电。
2016年9月,这台电视屏幕上突然出现了一条横杠线,随后电视出现黑屏故障,再也打不开。维修人员上门检修后表示,电视屏幕存在问题,需要返厂维修。
今年5月,郭先生这台电视屏幕再次出现一条横杠线和黑屏故障,无法开机。维修人员上门检修后表示,仍是电视屏幕存在问题,需要返厂维修。郭先生认为两次均为同一故障,要求更换新电视。维修人员则表示,两次维修不好才能更换。
今年8月,经过两次维修的电视又犯了“老毛病”而无法开机。郭先生第三次拨通了售后服务电话。维修人员检修结论依然是“电视屏幕存在问题,需要返厂维修”。
郭先生认为,同一故障已出现了3次,两次维修不好满足了更换新电视的条件。没想到,夏普方面拒绝了郭先生的要求。
9月6日,记者来到大连夏普售后维修服务站。工作人员表示,屏幕属于主要零部件,其“三包”期为三年,郭先生这台电视是2014年12月出厂的,目前仍在“三包”期内。夏普公司有内部规定,同一问题一年内维修3次不好可为消费者更换机器。但郭先生这台电视是3年内因同一问题维修了3次,不符合夏普公司的更换条件。
辽宁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郝建华认为,根据国家《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应当更换。夏普公司“一年内维修3次不好”的更换条件,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夏普公司对于在保修期内主要零部件应进行更换而不是修理。
郝建华还指出,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出台的《平板电视机安全使用年限的规定》明确指出,平板电视的安全使用年限为7年。郭先生购买的电视使用不到3年就因屏幕问题维修了3次,明显存在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夏普公司应当对该产品负责,消除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给郭先生一个满意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