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北京讯(记者任震宇)千呼万唤始出来,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官网上公布《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这意味着在经过两年的摸索之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终于有了可操作的“司法指南”。
修订后《民事诉讼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设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但相关法律对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内涵等规定尚不明确,亟需制定司法解释,推进法律制度“落地”。本次最高法公布的《解释》,明确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适用范围、消费领域社会公共利益类型化、管辖法院、原告处分权的限制、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请求权类型及责任承担方式、裁判既判力等问题,堪称是推动该制度“落地”的“司法指南”。
《解释》保持原告主体资格的适度开放性,除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外,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机关和社会组织也具有起诉主体资格。《解释》基于法律规定的预防原则,对“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可以提起诉讼,并不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适度扩大了可诉范围。《解释》遵循立法本意并征求立法机关意见,将消费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界定为人数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共同利益并予以类型化,以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解释》还进一步厘清消费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关系,并规定私益诉讼可以搭公益诉讼“便车”。
为体现对公益诉讼支持,《解释》规定了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支持原告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和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代理费用。《解释》体现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衔接,形成多元化救济手段合力,共同维护消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解释》将于今年5月1日起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