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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要求退美容卡被拒 法官:余款不退是霸王条款

时间:2017-05-03 08:27:14        来源:中国消费网

  中国消费者报武汉讯(裴露 记者吴采平)美容院突然换了新老板,消费者徐小姐找到原老板,要求退还美容卡中余额,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徐小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原老板退还余额2393元。近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美容院原老板全额退还消费者1.1万余元。

  2009年起,徐小姐一直在武汉一家美容院做美容美体。2015年年底,该店突然更换店名,老板由吴某变成了林某,曾给徐小姐做护理的技师王某也离开了。虽然徐小姐的美容卡仍可继续使用,但她担心新店服务质量降低,加上自己怀孕,不适合再做美容美体护理,遂要求吴某退还卡中余额,并将未消费完的产品折现。

  经双方共同核算,徐小姐的余额和未消费完的产品共值11816元。吴某称,后续事宜可找新老板林某处理。徐小姐找到林某。林某不认可吴某核算的金额,只认可接手的6673元余额和产品,徐小姐可在新店换成等额服务或产品。

  因协商未果,徐小姐于2016年4月起诉吴某、林某等人,要求全额退款。法庭审理中,吴某称,徐小姐购买了美容套餐,相当于已经消费,该行业没有退款先例。林某表示,可以继续为徐小姐提供服务,但已拆封的产品不能退换。

  2016年6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吴某退还消费者徐小姐美容卡中余额2393元,并将徐小姐购买的产品交付徐小姐;驳回徐小姐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徐小姐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美容院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转让,虽然现任老板林某承诺可以继续提供服务,但必然导致吴某与徐小姐之间的服务合同发生变更。而美容服务合同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质,服务对象需自愿接受服务,不能强制消费,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关于退款金额,法官认为,合同解除后,吴某应当全部退还尚未消费的产品和卡中余额,总计11816元。法院依法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判令美容院原老板吴某限期退还徐小姐11816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余款不退”是霸王条款

  据该案主审法官介绍,在美容美体、健身、餐饮等服务行业,预付式消费因具有稳定客源、回流资金等优势而受到经营者青睐,也因方便结算、折扣优惠等优点受到消费者欢迎。因相关法律法规滞后、行政监管缺位等原因,退卡难、余额返还难等纠纷,成为消费合同纠纷的重灾区。

  在预付式消费中,“余款不退”等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应该立即停止。《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八十四条等,为消费者解除合同提供了法律武器。

  法官提醒,美容院消费卡仅仅是消费记录,而不是合同。消费者要注意索取购买项目、价格等书面材料,保留双方签字(盖章)的合同、盖有美容机构公章的收据或发票等,以便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