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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消保条例》 明确电商平台责任

时间:2017-05-03 08:27:08        来源:中国消费网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 任震宇)近年来,网络消费已经成为越来越多消费者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地新修订的《消保条例》非常重视对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规范,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细化到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记者在盘点各省市新修订的《消保条例》时发现,相关地方法规十分重视明确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础上进行了更细致的规范。

  确保商户资料真实性

  《消法》为网络交易平台设立了一个“避风港”,即消费者在网购权益受损时,只有当“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才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而多地《消保条例》在该条款基础上,强化了网络交易平台的公示责任和审查责任。

  如《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对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者自然人进行身份信息审查和登记,并在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者自然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标明下列信息:(一)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信息,或者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二)自然人身份信息经审查真实、合法的标识。”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进行身份信息审查和登记,并公开经营者的真实、合法身份信息。”

  对此,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韬认为,按照《消法》的规定,在消费者受到损害时,网络交易平台只有在不能提供平台内商户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才要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些信息的真实性审查由谁来负责。而现在各地《消保条例》都强调网络交易平台对平台内商户的身份信息、行政许可及其他资质信息具有审查义务,而且必须对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并予以公示。消费者如果发现商户公示的信息不真实,意味着平台没有尽到信息真实性的审查义务,就需要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张韬认为,部分省市的《消保条例》对此作出规定,有助于督促和加强网络交易平台严格监管的义务和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规定对消费者举证比较有利,因为举证责任在平台一方,消费者只需要举证商户侵犯了消费者利益,无法按照其公示的信息取得联系,而平台则要举证自己履行了审查义务,而且确认所审查的信息是真实的”。

  建立信用评价体系

  网购前先看商户的信用评价已经成为很多消费者的习惯,也是消费者判断该商户是否值得信赖的重要参考标准。鉴于此,部分省市的《消保条例》中,鼓励网络交易平台建立信用评价体系。

  如《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鼓励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按照中立、公正、客观原则,对网络交易经营者的信用情况进行采集与记录,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并警示交易风险,为网络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

  对于为网络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经营者,该《条例》还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一)任意调整信用级别或者相关信息的,处一万元罚款;(二)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非法用途的,处三万元罚款。”

  张韬认为,消费者对商品和商户的评价对其他消费者的购物行为有很大影响,商户所获得的评价可以说是社会信用评价体系的一部分。而炒信、刷单行为会严重破坏这一信用体系的真实性,对其他商户构成不正当竞争,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由于我国目前社会诚信信息用体系刚开始建立,法律还在完善中,炒信行为的违法成本还比较低,辽宁省的《消保条例》明确规定对炒信行为的制裁措施,显然是有积极意义的。尤其值得肯定的是,它涵盖的范围比较广,可以理解为不法商户每实施一次炒信行为,都可以实施处罚,这是相当重的处罚方式。

  保障基金专款专用

  在部分省市《消保条例》中,对网络交易平台所设立的消费者保障基金的管理、使用也进行了专门的规定。

  如《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鼓励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用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开。”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电视购物平台、有柜台或者场地出租的商场、超市等经营者应当设立消费者投诉受理机构,与商户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在消费者直接要求商户赔付未果的前提下实行先行赔付制度。”

  《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则规定:“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立消费者权益保障金,并公开消费者权益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网上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使用消费者权益保障金先行赔付。”

  张韬表示,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是用于解决商户拒绝赔付,推诿扯皮、拖延等问题的。多地《消保条例》要求建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制度,其实是通过立法的方式将商业惯例固定成为行业规则,使其具有普遍适用性,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制度设立给消费者吃了个定心丸,打消了消费者的顾虑,有利于促进电商行业发展。值得注意的是,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应该是专款专用,网络交易平台应该与商户就保证金的缴纳使用退还签订相关协议,要防止其被不当占用。

  建立消费者保障制度

  有的地方《消保条例》中,还对网络交易平台赋予了更多的消费者保护责任。

  《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建立并实施平台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投诉快速处理、信用评价、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监控等管理制度,保证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阅览和保存各项管理制度。”该规定还有相应的罚则:“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并实施平台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投诉快速处理、信用评价、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监控等管理制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则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提供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告知程序,主动提示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

  张韬认为,之所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建立消费者保障制度,主要基于以下原因:首先,网络交易平台在网络交易中是获利的一方,有义务为交易中相对弱势的消费者建立保护机制;其次,在网络交易中涉及的商户、消费者、平台三方中,最有能力建立保护机制的是平台,它掌握了商户的主体信息和交易信息、评价信息,以及纠纷相关信息,具备建立消费者保护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的技术基础和条件;再次,平台相对商户来说更有优势地位,由平台来解决消费纠纷,速度更快,也有利于矛盾消除,这和实体商场的调解是一样的。

  “地方《消保条例》的这个规定实际上为网络交易平台设立了一个门槛,就是说,要想开办网络交易平台,就必须建立消费者保障制度。”张韬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