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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内购买私售基金 法院认定与银行无关

时间:2017-07-04 08:40:56        来源:中国消费网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 田珍祥)基金“飞单”,指的是一些银行员工在利益驱使下,私下帮私募基金公司代销基金。近年来,因“飞单”引发的诉讼不断出现,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日前,北京就出现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件:张女士因购买银行理财经理推荐的理财产品,300万元打了水漂,要求银行赔偿,法院一审二审均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银行大堂经理私售基金

  北京的张女士是某银行金源支行的VIP客户。自2011年以来,该行大堂经理作为张女士的理财经理,经常向她推荐各种理财产品,并协助她购买。经其推荐,张女士购买了多款理财产品,并按期获得了相应收益。有了多次成功购买的经历,她对银行和经理王某也愈发信赖。

  2013年5月21日,在银行大厅内,王某向张女士介绍了一只基金产品,称该产品由银行代为发行并全程监管,只面对大客户,认购金额必须在300万元以上,预期年化收益率12%,投资期限1年。在王某的反复推荐下,张女士最终同意购买该理财产品。

  此后,王某替她填写了基金产品的认购文件,并协助她通过网银支付了300万元。付款单据显示,收款方为沈阳富顺泰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付款一周后,张女士与这家企业签署了合伙协议和基金确认函等材料。确认函显示,张女士出资300万元,投资收益率为12%,出资资金存续期为12个月,基金每半年分配一次收益,资金本金及剩余收益将在基金到期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有限合伙人支付。

  银行称客户上当与己无关

  产品到期后,张女士300万元本金和利息并未如期收回。此时,银行却告知她,该产品是王某私售的基金产品,跟银行无关。

  由于项目相关公司人去楼空,张女士和其他认购人只得向天津警方报案。2014年7月,该基金的管理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侦查,部分嫌疑人在逃。事发后,王某因涉案被警方取保候审。

  经银监部门调查,王某私自向客户推荐多只非银行代销的私募基金产品。王某被银行开除,该行主持工作的副行长、分管副行长和零售部经理也分别被免职和撤职。

  为挽回损失,张女士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起了诉讼。庭审中,张女士表示,王某在银行内工作,以银行的名义向她销售理财产品,足以让她相信其销售的产品是由银行审批的正规产品,银行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而银行方面表示,从张女士提交的投资项目合伙协议担保函、确认函等文件来看,没有银行名称、标识和签字,张女士应该知道产品与被告无关。银行自营和代销的产品在销售过程中会对投资者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并要求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提醒投资风险,相关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此外,张女士没有通过柜台交易,而是通过网银自行向沈阳一家公司转账。

  银行方面认为,张女士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与银行无关;其贪图高额收益自愿选择股权投资,损失也应自行承担。此外,王某参与私售基金也属于其个人行为,银行不应担责。

  法院驳回客户索赔诉求

  法院审理认为,张女士交易行为对象不是银行,而是与沈阳一合伙企业建立了相应的合同关系。由此,张女士主张王某的行为构成了对银行的代理,缺乏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张女士此前在银行不仅购买过理财产品,也签署过银行提供的有关提示性文件,对理财产品的购买过程及风险应有基本的认知。银行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未实际审查甚至收到任何涉诉基金背景、情况、权益的书面文件,付款行为是原告全权委托王某,通过网银完成。

  即便在付款后取得的有关基金的介绍材料,均未体现该基金的发行、管理、运作乃至担保与银行存在关系或应由银行承担任何责任。据此,朝阳区法院认定原告没有对其欲投资的理财产品进行基本的审查和必要的判断,未尽到投资人应尽的基本义务。据此,法院判决银行无责任。

  张女士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在相应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和瑕疵,但不能因此就将王某自身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甚至涉嫌犯罪行为,直接等同于银行对张女士实施了侵权行为。法院还指出,目前刑事案件也仅为立案侦查,沈阳富顺合伙企业及担保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该企业状态均为存续,张女士是否受到损失或受到损失的程度均尚未确定。据此,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提醒

  购买理财产品要谨慎

  近几年,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成为老百姓投资的重要渠道,但被骗事件屡见不鲜。有人打着银行的幌子推销理财产品,或者银行人员在推销时故意模糊产品与银行的关系,让客户误以为是银行产品。投资者签了合同才发现,产品与银行无关,遇到理财公司跑路,还会血本无归。

  四川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毅告诉记者,发生“飞单”投资受损,很多客户会认为,自己在银行客户经理推荐下买的理财产品,出了问题就应该由银行担责。但客户经理私下推荐产品属于个人行为,有的还可能涉及犯罪,需由个人承担责任。银行如果尽到了注意义务、对客户尽到了风险提示义务,则对于客户私下与客户经理个人之间的买卖行为无需担责。

  朝阳区法院法官指出,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分清银行自有理财产品和代销理财产品。一般而言,自有理财产品的理财协议相对方就是银行,代销的协议相对方往往为第三方,银行只是起居间作用。如果银行代销产品出了问题,只能向第三方主张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