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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热地板标准缺失 甲醛超标致损可索赔

时间:2017-07-04 08:41:12        来源:中国消费网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孙婉婉 记者 薛庆元)伴随着家装季的到来,地板也进入了销售旺季。标称“适用地热”的地板随着地暖温度的升高,甲醛释放量成倍增长,而国家又没有高温下地板甲醛释放量的标准(详见中国消费者报2016年9月26日4版《“地热地板”行业标准何处寻》一文),如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成为一大难题。

  调查

  地暖“专用”“适用”地板无标准

  6月10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走访了南京市建邺区某家居商场,发现几乎所有店面地暖地板名称、标志各不相同,有的直接是“地热地板”,有的则标着“适用地热”的图案和字样,还有号称“地暖地板专用”。

  究竟专用和适用有何不同?国家又是如何规定的呢?记者致电全国人造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一位傅姓主任对记者表示,根据LY/T1700-2007《地采暖用木质地板》规定,铺设在地面供暖系统上的木质地板,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即为地采暖用地板,地采暖地板并没有统一、特殊国家认证标志,只要在产品包装写明执行标准及要求即可。而“专用”“适用”字样和标志,均是商家的宣传。

  对于地热地板甲醛释放量问题,大部分商家均宣称采用的是更加注重环保的欧盟标准,环保等级达到E0级,所谓E0级指在室温环境下地板甲醛释放量≤0.5mg/L。

  一位销售人员表示,“实木复合地板之所以有甲醛是因为使用的胶水中含有甲醛,我们用的是可食用环保胶,完全不含甲醛,室温情况下最大释放量也就0.3mg/L。”还有商家表示自己的地板不仅是零甲醛,同时还可以除去室内甲醛。

  对此,傅主任表示:“针对地暖环境下甲醛超标问题,我们正在修订地采暖检测方法,目前国内还没有统一的标准。”

  观点一

  应符合公认的安全要求

  根据《标准化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最新发布《江苏省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除了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地方、 企业标准外,还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友根认为,虽然国内尚无地热地板甲醛释放量的相关标准,企业提供的地热地板也应当符合社会普遍公认的环保、安全的要求。甲醛的释放与温度有很大的关联,那么,地热地板的生产和销售也应当符合在高温情况下甲醛的限值。“从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来说,如果地热地板在同等条件下售价高于普通地板,那么商家就应当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在甲醛释放方面,商家提供的地热地板应当符合更高要求”。

  南京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许明也指出,针对地采暖用木质地板的标准,有国家标准适用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适用行业标准,没有行业标准的话适用企业标准,采用企业标准的商家应当将企业标准、商品真实信息予以公布。虽然目前在我国尚无相关标准,但企业应当告知消费者企业标准及产品指标,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

  观点二

  甲醛超标可索损害赔偿

  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徐长明指出,虽然目前国家尚未出台地采暖用木质地板的相关标准,但是国家标准只是一个最低标准,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企业标准,而企业标准应当高于国家标准。商家在明知国家缺乏相关标准的情况下,模糊“地热地板专用”这一概念,利用类似的宣传促成消费者选购该产品,这种宣传直接影响了消费者的行为,导致消费者以更高的价格购买地板,商家存在主观故意,对消费者的行为构成了误导。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产品不符合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性,属于产品存在缺陷。如果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因地热地板甲醛超标受到的人身、财产损害可以要求商家进行赔偿。

  李友根也认为,商家应当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而非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角度生产、销售产品,如果商家在销售地板时明知消费者在高温环境下使用,且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安全的要求,商家即存在过错,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