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北京报道(记者 冯松龄)近日,北京消费者张女士向本报投诉称,自己2年前买的手机在充电时爆炸,手机和沙发均被烧坏。她多次联系手机厂家索赔,对方提出的赔偿方案明显不足以赔偿自己的损失。
深夜爆炸
2015年9月,张女士花6千元左右购买了一款某品牌手机。使用了近两年后,2017年7月24日凌晨2点左右,睡梦中的张女士突然被一阵噼里啪啦的声响惊醒,眼前的一幕把她吓坏了:
“当时,放在床头充电的手机正在冒烟自燃并发出爆炸声,沙发也已经被烧出一个大洞,整个屋子里弥漫着刺鼻的电池泄漏的难闻气味。”
回忆起手机爆炸事件,张女士仍心有余悸。她告诉记者,她当时用的是原装充电器。
7月24号一早,张女士致电该手机官方客服电话进行了投诉。当天中午,张女士按照客服人员的要求,将烧坏的手机交到其特约维修站,并向维修站提供了沙发收据、手机发票、手机序列号等信息。
索赔遇阻
随后张女士向手机厂家提出两种赔偿方案,一是赔偿手机损失7000元并赔偿沙发损失3500元;二是赔偿一款目前同价位最新型号的手机,并精神损失费。
“现在每晚半夜都会惊醒,夜夜失眠,不敢用手机,感觉有点精神衰弱了。”张女士告诉记者。
8月2日,手机维修站向张女士转达了手机厂家提出的赔偿方案:按照该手机目前的市值赔偿2600元(京东售价),并赔偿沙发500元。张女士当即表示拒绝。
8月3日,手机维修站又提高了赔偿标准,即赔偿3000元手机损失,1000元沙发损失。张女士同样表示拒绝。
自此,手机厂家再未与张女士联系。
张女士告诉《中国消费者报》,手机厂家从始至终从未主动联系过自己,而手机维修站也只负责传达手机厂家意见,并表示无权限处理问题。
8月4日,记者致电该手机总部,向其工作人员介绍张女士投诉的有关情况,对方表示将尽快回复记者。截至发稿前,记者仍未收到回复。
协商不成可起诉
张女士该如何进一步维权呢?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韩骁建议张女士,在讲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可以继续与对方进行协商赔偿额度,从而解决纠纷。如果协商不成,张女士可以向当地的消费者协会或者工商局、质量监督局等进行投诉,申请第三方主持调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需要提醒的是,张女士的投诉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如电话、信函、面谈、互联网等,但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需要提醒以下资料:自己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购买手机的时间、品牌、产地、规格、数量、价格等;手机因质量问题造成了哪些后果;与销售者、生产者交涉的经过;销售者及经营者的准确名称、联系方式;购物凭证、保修卡等证明材料。”韩骁说。
“如果通过以上途径均不能得到满意的维权结果,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就烧毁的手机和沙发,要求有关经营者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韩骁分析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的规定,张女士可以起诉手机销售者和生产者,要求二者对其财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并且由于手机爆炸是在凌晨2点,正是熟睡的时间,由此造成了张女士神经衰弱难以入眠,如果达到严重程度,还可以要求两者在一定限度内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韩骁表示,张女士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向侵权行为地或者销售者、生产者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需要注意的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不能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韩骁说,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的规定,张女士应当在爆炸发生后的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