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权益 > 法治聚焦 > 正文

女子吃外卖小龙虾“闹肚子”获赔万余元

时间:2017-09-06 09:50:57        来源:中国消费网

  中国消费者报上海讯(邱欣怡 记者 刘浩)夏女士因食用外卖小龙虾引发急性肠胃炎,导致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要求涉案小吃店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2.3万余元。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小吃店赔偿夏女士1.1万余元。小吃店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去年8月5日晚上,夏女士拨打小吃店外卖电话,买了十三香小龙虾、白灼小龙虾各2斤,付款200元。当晚,夏女士与母亲共同食用,夏女士大约吃了2斤,夏母大约吃了1斤。据夏女士讲,当晚临睡前就觉得肚子有点不舒服,之后,她与母亲先后出现呕吐现象。到早晨5点钟左右,母女俩都出现了背部及颈部肌肉酸痛,头晕、恶心、四肢乏力等症状。后前往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医生诊断为急性肠胃炎、横纹肌溶解。

  去年11月,夏女士向长宁区法院起诉,认为涉案小吃店外卖的小龙虾不干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对她遭受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38万元。小吃店则认为自己证照齐全,从业人员都有健康合格证,也没有听说当天食用他们店小龙虾的其他顾客出现类似症状,因此不同意夏女士的诉讼请求。

  经夏女士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夏女士症状与食用小龙虾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相关鉴定意见为:患者出现横纹肌溶解的确切原因目前尚无定论,可能由两个原因导致:一是食用不洁食物引发病毒感染;二是剧烈运动后导致。如果有证据证明小龙虾是不干净的,则不能排除食用小龙虾与产生横纹肌溶解这一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但就现有材料无法给出鉴定意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方负有比原告方更重的举证责任。原告就当晚购买、食用小龙虾,次日凌晨出现恶心、呕吐等症状,并于次日清晨去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急性肠胃炎、横纹肌溶解等提供了相关证据。法庭依生活常理,推断原告因食用小龙虾不适而去医院治疗有着比较强的关联性。同时,结合鉴定机构的意见,不能排除原告就医与食用不洁食物之间的关联性。因此,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一方。但被告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的小龙虾符合质量标准。

  据此,法庭认定被告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向被告主张80%的赔偿责任,法庭予以准许。

  小吃店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