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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旅游局发布2016年旅游消费维权报告

时间:2017-05-08 08:47:33        来源:中国消费网

  

  中国消费者报合肥讯(记者洪敬谱)3月13日,安徽旅游部门发布安徽省旅游消费维权报告,报告显示,2016年1月至12月,全省累计办理旅游者有效投诉562件1147人次,其中:入境旅游2件2人次,国内旅游517件968人次,出境旅游43件177人次,调解赔偿旅游者损失138.93万元。2016年全年我省未发生重大旅游投诉案件。

  此外,全年共答复各地关于政策解释、案件定性、处罚主体、处罚依据等来函、来电近500件,帮助联系外省市旅游及相关部门调取证据、协助调查等10余件,为各地办案创造便利条件。全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累计做出行政处罚49件,其中:旅行社24家(含吊销资质2家)、景区4家、在线旅游企业1家、旅行社管理人员11人、导游员9人,共计罚款25.40万元。以下是四起旅游行政处罚案例。

  案例1:安庆市蓝天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超范围经营韩国7日游案

  2016年3月8日,安庆市旅游局接到群众举报,安庆市蓝天假日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在当日的《安庆日报》、《安庆晚报》同时刊登“安庆日报携手蓝天旅行社重磅推出4月28日炫动韩国邮轮七日游”招徕广告。安庆市旅游局执法人员分别约谈安庆报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安庆日报社广告中心)法人代表(副总经理)邬昊和安庆市蓝天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何彪,双方均认可该韩国游线路产品由安庆市蓝天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安庆报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责在《安庆日报》、《安庆晚报》宣传推广,双方签有《旅游业务合作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29条“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95条,鉴于安庆市蓝天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在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主动承认违规事实,及时终止合作,未因此违规经营行为导致旅游质量纠纷或者旅游者投诉的情况,且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初次违法,没有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安庆市旅游局决定给予安庆市蓝天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10000元,并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该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何彪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马鞍山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超范围经营赴台游业务案

   2016年4月5日,省旅游质监所转办游客王明磊投诉马鞍山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的赴台旅游时所购物品在办理退货过程中引发的纠纷,王明磊向马鞍山市文化和旅游委员会递交了投诉书、旅游合同、旅游费刷卡记录、旅游费发票、购物小票、物品证书以及马鞍山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代为办理退货物品的收条等材料。马鞍山市文化和旅游委员会执法人员前往马鞍山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马鞍山市花山区湖东路58号),向出境部主管胡越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进行了检查,对该公司工作人员于梅、法定代表人章启武进行了调查询问,对位于马鞍山市花山区湖东路58号的马鞍山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擅自经营赴台旅游业务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29条第1款第(二)项、《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95条,马鞍山市文化和旅游委员会决定给予马鞍山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没收违法所得800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停业整顿1个月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该社法人代表章启武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焦作市幸福旅行社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向不合格供应商违规订购产品和服务案

  2016年7月11日,省旅游质监所接游客裴学珑举报焦作市幸福旅行社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使用无营运资质车辆从事旅游客运。裴学珑反映,焦作市幸福旅行社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组织的“关山-宝泉-郭亮村3日游”,使用无营运资质车辆(黑B11747号车辆)带着11位游客往返行程1400公里,裴学珑提供了举报材料、旅游合同及当事车辆照片5张。鉴于车籍地不在安徽省,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发函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函请协助查询号牌号码为黑B11747号的客车是否取得旅游客运经营许可,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查明,车号黑B11747,车辆所有人为程伟,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未在齐齐哈尔道路运输管理处办理旅游客运车辆营运手续,未取得旅游客运经营许可,随即,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将获取的证据移交淮南市旅游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97条第1款、第2款的相关规定,淮南市旅游局决定给予焦作市幸福旅行社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罚款人民币20000万元,停业整顿7天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该社主要负责人林爱军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中青旅安徽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案

  2016年5月8日,省旅游局收到池州市方秀华同志举报中青旅安徽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方秀华提交了举报信、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缴款凭条、收款收据、录音资料等证据材料。此案交由池州市旅游委员会办理。该社在2016年4月27日时与方秀华签订合同,旅行社张华经理要求旅游者交纳2000元出游保证金,承诺在其返回后立即退还2000元现金,方秀华在未收到任何告知的情况下,旅行社在补充约定项将“出游保证金2000元”改成“回程返还2000元优惠券”,根据对中青旅安徽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提供的优惠券查证,且根据方秀华提供的中青旅安徽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的收款收据,认定其有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32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97条,池州市旅游委员会决定责令中青旅安徽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立即改正有关违法经营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  (记者洪敬谱)